當公司決定申請上市時,也要選擇適當的市場上市。在香港上市的一些好處如下

香港上市的優勢、模式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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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在香港上市的優勢

當公司決定申請上市時,也要選擇適當的市場上市。在香港上市的一些好處如下:

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是國際社會公認的金融服務中心,業界精英雲集開無限公司,已有研究眾多發展中國內地進行企業及跨國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資。

建立國際化運營平台

香港沒有外彙管制,資金流動也沒有限制;香港稅率低,基礎設施一流,政府廉潔高效。開公司戶口在香港上市將有助於內地發行人建立國際化經營平台,實施“走出去”戰略。

本土市場理論

長期以來,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香港一直是內地企業海外上市的首選市場。在香港和另一家主要海外交易所兩地上市的內地公司的絕大多數股票都在香港市場交易。香港證券市場符合國際標准,是內地企業上市的本土市場。

健全的法律體制

香港的法律制度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這為籌集資金的公司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

國際會計准則

除《香港財務報告准則》及《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外,香港交易所亦會按個別情況接納新申請者采用香港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會計准則。

完善的監管架構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力求符合中國國際社會標准,對上市發行人可以提出高水准的披露相關規定。我們對企業管治要求進行嚴格,確保市場投資者為了能夠從發行人獲取適時及具透明度的資料,以便學生評價一個公司的狀況及前景。

再融資便利

上市六個月後,上市發行人可以募集新股。

先進的交易、結算及交收措施

香港的證券和銀行業以穩健著稱。交易所擁有先進完善的交易、結算和交收設施。

文化相同、地理接近

香港與內地往來十分便捷,語言進行文化建設基本情況相同,便於上市發行人與投資者及監管研究機構管理溝通。

第二部分: 香港上市模式的選擇

國內生產企業到香港作為上市,主要可以采取H股模式和紅籌模式(其中一個包括“VIE模式”):

H股模式

h股模式是以境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的上市方式。

這種模式的優點是:不需要構建紅籌結構;沒有必要注冊所謂的75號文件。缺點是:在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報文件之前,需要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上市前原股東股權能否全流通在政策上仍不明確;公司上市後再融資還需獲得中國證監會的事先批准。

紅籌模式

紅籌模式,是以境外所設特殊教育目的公司可以作為我國上市主體的上市方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IPO 和隨後的再融資通常不需要中國證監會的批准; 原始股東的股票在上市時完全可以交易(除非有一個有限的銷售承諾)。缺點是: 需要在不違反第十條的情況下建立紅籌股結構,這可能需要過渡性資本等成本; 對於 VIE 在香港上市,其中一個要求只能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 第二,它會影響公司的發行市盈率,如代持其他方式,有代持風險,需要登記75份文件。

協議控制模式(VIE 模式)

協議控制模式(也稱為VIE模式)是紅籌模式的特例。新浪在美國上市時首次采用了這種模式,因此在中國也被稱為“新浪模式”。VIE是“可變利益實體”的縮寫。

協議進行控制管理模式可以突出特點是“中中外”,即由國內生產運營發展實體(即VIE)的股東在境外設立一個特殊教育目的就是公司;再由特殊目的以及公司在國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之後由WFOE與國內經濟運營實體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內部控制系統協議(或稱“VIE協議”),以實現合並財務報表之目的。

交易所通常接受合同控制模式,條件是國內經營實體所在的行業限制或禁止外國投資。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於2005年第1季公布的 HKEx-LD43-3。在該文件中,港交所決定在考慮“ A 公司”的上市申請時,繼續采取基於披露的監管方式。聯交所根據主要事實及中方提供的法律意見,裁定甲公司已證明有關合約安排的合法性,而甲公司亦能確保有關合約安排得以妥善運作。只要招股章程適當地披露合約安排及所涉及的風險,中大認為 A 公司及其業務是適合上市的業務。

2011年11月,聯交所補充了上述文件,其中指出:在2011年的審查期間,上市委員會在充分考慮采用合同安排(通常稱為結構性合同)的理由並遵守本上市決定的條件後,決定可以按個案接受合同安排;當涉及非受限制業務時,上市科一般會將個案轉交上市委員會處理。聯交所亦要求采用結構性合約的申請人提供(1)在業務運作中采用結構性合約的原因;及(2)當法律允許申請人在不使用結構化合同的情況下經營業務時,取消結構化合同安排。

PART3:香港作為上市發展方式

有關不同上市方法的詳細信息,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7章或《寶石上市規則》第10章。

發售以供認購

發行人或其代表出售其證券供公眾認購。

發售現有證券

由已發行或同意進行認購的證券的持有人或獲配發人或其代表向公眾社會人士通過發售該等證券。

配售

證券發行人或中介機構向其選擇或認可的人主要出售證券,或為其認購而主要出售證券。

介紹

申請已發行證券上市而無任何銷售安排的方式。

創業板轉板

創業板市場上市發行人可以同時通過進行簡化的程序申請轉主板上市。

預托證券

由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起,香港交易所主板的申請人可透過香港存托憑證在香港上市。香港存托憑證為在交易所上市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尤其適合那些不允許在海外發行股票或股東名冊的司法管轄區的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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